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219号
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4栋13层04、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佑新,四川镪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五支行卡号为62×××56及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石人支行卡号为62×××70的银行存款在824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五支行卡号为62×××56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石人支行卡号为62×××70在82400元限额内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洪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雯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