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220号

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4栋13层04、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五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为:62×××56)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二、准予申请人中新凯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石人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为:62×××70)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以上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