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达仁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天津天达仁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4民初9506号
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天达仁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天达仁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蕊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