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易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21民初2332号
原告: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中心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洪辰,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鸡东县易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24日生,朝鲜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鸡西市鸡东县百批办公楼南华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群,黑龙江圆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鸡东农商行)与鸡东县易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防科技)、***、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惠民城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东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延洪辰、惠民城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群到庭参加诉讼,易防科技、***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鸡东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易防科技立即偿还鸡东农商行贷款本金1890000元、利息52447.68元,罚息56075.6元,本息合计1998523.28元,截止2021年11月5日,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决惠民城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易防科技、惠民城投、***共同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鸡东农商行与易防科技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74999201230287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止,合同约
定,易防科技的最高借款额度为壹佰捌拾玖万元整,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鸡东农商行与惠民城投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749992012302874号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鸡东农商行与***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担保协议书》,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易防科技于2020年12月30日领取贷款1890000元、月利率4.6‰,约定到期日为2021年6月29日,易防科技于2021年6月29日归还利息6.12元,于2021年9月8日归还利息0.7元,截止2021年11月5日,易防科技尚欠贷款本金1890000元、利息52447.68元、罚息56075.6元,本息合计1998523.28元。
惠民城投辩称,惠民城投对该笔债务承担的是一般担保。
易防科技、***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0日,鸡东农商行与易防科技签订了合同编号为74999201230287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止,合同约定,易防科技的最高借款额度为壹佰捌拾玖万元整,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鸡东农商行与惠民城投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749992012302874号《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鸡东农商行与***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担
保协议书》,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易防科技于2020年12月30日领取贷款1890000元、月利率4.6‰,约定到期日为2021年6月29日,易防科技于2021年6月29日归还利息6.12元,于2021年9月8日归还利息0.7元,截止2021年11月5日,易防科技尚欠贷款本金1890000元、利息52447.68元、罚息56075.6元,本息合计1998523.28元。
上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2020年12月30日《担保协议书》、借款凭证、银行系统截屏、贷款本息收回台账、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鸡东农商行与易防科技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鸡东农商行按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易防科技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按约定承担利息、罚息。惠民城投与鸡东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鸡东农商行签订了《担保协议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行为亦为有效。虽然惠民城投辩称对该笔债务承担的是一般担保,但惠民城投与鸡东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三条保证方式特意加重、加黑笔迹起到了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说明是连带保证责任。故对惠民城投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惠民城投要求追加深圳市爱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
被告的问题,易防科技、惠民城投、深圳市爱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约定惠民城投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但该《担保协议》是三方之间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只是对易防科技、惠民城投、深圳市爱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产生约束力。该《担保协议》不应亦不能对抗惠民城投与鸡东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故对惠民城投要求追加深圳市爱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鸡东县易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0000元、利息52447.68元、罚息56075.6元,本息合计1998523.28元(截止2021年11月5日,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黑龙江省隆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93元,由白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熹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利伟
书 记 员 杨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