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执异67号
案外人:***,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205号。
法定代表人:肖存东,该单位主任。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百批办公楼南华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六委。
法定代表人:姜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兴旺1-1-2。
在本院执行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与鼎利丰公司诉前保全一案、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鼎利丰公司诉前保全一案、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与鼎利丰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对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财保55号、(2020)黑0321财保56号、(2020)黑0321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鸡东县鸡东镇福缘家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解除对福缘家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查封。事实和理由:鸡东县鸡东镇福缘家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属于***所有。2013年11月30日,***与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一次性交付房款。现申请鸡东县人民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向本院提供支持其异议请求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置业计划书;
证据二、收据;
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
证据四、福缘家居售出楼房明细表。
本院查明: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黑0321财保55号、(2020)黑0321财保56号、(2020)黑0321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鸡东县鸡东镇福缘家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另查明,***与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签订《置业计划书》,购买福缘家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购楼款185000元,王文俊、刘宗福在负责人处签字、王颖在审核人员处签字并加盖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在认购方处签字。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购房款收据。***在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产权登记。
再查明,2017年4月21日,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鸡东县福缘家居项目开发建设转让协议书》,由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承接鸡东县福缘家居小区项目开发建设。
本院认为,***作为真实买受人,其权利属于物权期待权中的生存权益,生存权大于其他一切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案外人***为支持其异议请求提供的证据和本院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针对本院预查封的福缘家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提出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能够排除本院对该房屋的查封和执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财保55号、(2020)黑0321财保56号、(2020)黑0321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对鸡东县鸡东镇福缘家居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产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蒋明建
审 判 员 高玉明
审 判 员 张贵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丽群
书 记 员 杨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