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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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南华大街292号人社局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毛有元,局长。

被告: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白批办公楼南华大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夫,董事长。

被告: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205号。

法定代表人:肖存东,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六委。

法定代表人:姜鸿,董事长。

第三人: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兴旺1-1-2.

法定代表人:唐国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宏伟

审 判 员 常 虹

审 判 员 吕仙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詹冀尧

书 记 员 姜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