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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南华大街292号人社局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毛有元,局长。
被告: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白批办公楼南华大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夫,董事长。
被告: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205号。
法定代表人:肖存东,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六委。
法定代表人:姜鸿,董事长。
第三人: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兴旺1-1-2.
法定代表人:唐国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鸡东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黑龙江省鸡东热电有限公司、黑龙江鼎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宏伟
审 判 员 常 虹
审 判 员 吕仙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詹冀尧
书 记 员 姜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