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204民初561号   
 
原告: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范汝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新,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米泉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余额10276元及逾期利息2197元,合计12473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方销售PVC-U管材一批,货物价款205520元(大写:贰拾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同时,约定了管材及管件的型号、数量、交货等条款。以及支付货款的条件、时间、比例等。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在供货数量、质量、价款等方面均无异议,被告也分次付清了195244元货款,尚欠5%的质保金10276元。2018年3月20日,原告单位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审计时向被告发送了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未付货款余额为10276元。原告在2013年7月3日收到被告支付货款92484元之后剩余10276元质保金应当在2014年底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截至目前仍未支付。因此,被告须承担违约责任,除应付清所欠货款外,还应承担该笔欠款的利息损失(暂按四年十一个月计算利息,最终以实际拖欠时间为准)。
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PVC管材购买合同》(合同编号XQNY-2012-MM(FJS)0008)中,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县xxx园,因此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将本案移送至伊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疆建投宝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签订的《PVC管材购买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的签订地点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县xxx,因此,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管辖地人民法院即伊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伊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庄 姣
 
 
 
二 ○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刘安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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