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1民初603号   
 
原告: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北七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范汝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新,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彼此间的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爱杰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仲淑芳
书  记  员   撒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