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4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北平七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范汝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敖包特东街035号。
负责人:冯严亮,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4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裁定终结(2021)新0204执330号案件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1500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元。2022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04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飞
审判员           王 立 博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吐鲁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