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204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北平七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东街03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投西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4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0元,剩余案款15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完毕。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4执33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