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1868号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振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99017C。
法定代表人:朱效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富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元波,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