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工业园恒净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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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21执1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43108071R。

法定代表人:周元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工业园恒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县铜普镇察汉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310973465B。

法定代表人:山成录,系该公司总经理。

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兰工业园恒净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871883.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

二、2022年3月28日、4月2日、5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无证券、不动产、工商等财产线索,已以申请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三、2022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未主动履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据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青2821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海英
审判员马文忠
审判员乔明珠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永福
书记员祁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