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江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2724号 原告:山东江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上石埠村西环路44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江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江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江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江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山东江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