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民初2512号
申请人: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4310807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平原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光明西大街国际商务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426MB28636000。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原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原县农业农村局的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