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576号 申请人: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4310807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政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178167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函提供担保,请求对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此作出(2022)鲁0116民初39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