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3949号 申请人: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4310807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政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178167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兄弟环境保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函提供担保,请求对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