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02民初3706号
原告: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二期1号楼16楼。
法定代表人:卢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宝,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瑞国,男,1973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
原告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瑞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2018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将30万元全部出借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百般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只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瑞国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6日,被告李瑞国在赤峰晟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款。当日,赤峰晟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李瑞国转账20万元。2018年8月14日,被告李瑞国在赤峰晟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承诺2018年9月15日前还款。同日,赤峰晟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宋雪(案外人)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李瑞国转账1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
另查明,2018年5月18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出具(喀喇沁旗)名称变核(内)字【2018】第1803196929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审查核准赤峰晟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两枚、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新城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原告方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瑞国在赤峰晟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赤峰晟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瑞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晟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瑞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立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东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