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祥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与晋城市祥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1658号
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9号。
法定代表人南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晋城市祥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17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祥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后362.5元由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杨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见文娟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