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益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某某、沈阳益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5民375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
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博、郭帅,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子建,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17号2-3-2。
被告:沈阳益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1号(1701、1702、1703、1709、1710)。
法定代表人:徐晓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甲。
负责人:徐广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郝子建、沈阳益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员 李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丹
书 记 员 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