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益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益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恒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初964号
原告:沈阳益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恒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益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恒志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益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沈阳益中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