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

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与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3669号
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宁夏国际小商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14号楼116(复式)。
法定代表人:方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青,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兵,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青,被告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110000元,利息136976元,并按年利率4.35%的1.5倍支付利息直至货款全部清偿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通过宁夏冠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中标。2018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2018年8月30日前,原告完成了全部交付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推诿不付,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辩称,《采购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本案应由银川市经济仲裁委员会受理。原告提出的仪器价格高出市场价格,提供的仪器被告尚未使用,现要求退货。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采购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货物运送、安装等内容,并约定“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如从协商开始的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表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原、被告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银川市辖区,银川市仲裁委员会系银川市辖区内唯一对经济纠纷进行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故能够确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银川市仲裁委员,原告应向银川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76元,已减半收取16388元,退还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 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