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

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与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4民初14792号
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宁夏国际小商品交易中心批发市场14号楼116(复式)。
法定代表人:方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青、喻兴攀,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才,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青,被告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全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85361.50元、利息21723元,并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支付利息直至货款全部清偿时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医疗器材,原告按约陆续向被告交货。截止2018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价值285361.50元的货物,并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收。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属实,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且我方只收到210000元的货物。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供货违约在先,我方不承担利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处购买医疗器材。原告提交《第一次资质认证申请书所需设备成本清单---惠丰盛达签》一份,载明原告向被告供应转子流量计、通风橱(全钢木)、全钢气瓶柜4组(共计价值17820元)、山特UPS(价值38921元)等器械,货款共计285361.50元,后原告自认该清单中有24757元的器材系重复计算,实际供货260604.5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向法庭提交了《到货清单》、原告给被告单位安装器材照片。被告称原告仅向被告供应了2组全钢气瓶柜且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山特UPS”。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次资质认证申请书所需设备成本清单---惠丰盛达签》《到货清单》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称向被告供货260604.50元,其中包括4组全钢气瓶柜(每组4455元)、“山特UPS”1个(价值38921元)。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被告办公室现场图片》证实原告仅向被告供应了2组全钢气瓶柜且没有提供“山特UPS”,原告称已向被告提供了4组全钢气瓶柜,只是被告将2组气瓶柜搬运他处,因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称向被告供应了“山特UPS”,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向被告供货212773.50元(260604.50元-38921元-891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大部分的货物,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被告应按年利率4.35%的1.5倍支付原告212773.50元货款自2018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惠丰盛达科贸有限公司货款212773.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1.5倍支付2018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53元,由被告宁夏鼎兴环境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志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金玉
书 记 员 牛 娜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