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财保2号
申请人:贵州海纳精工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轻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0699052466。
法定代表人:冉庭会。
委托代理人:代学臣,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黄家坝街道经济开发区**田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HDL8Q5E。
法定代表人:高海英。
申请人贵州海纳精工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已由申请人贵州海纳精工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谢贤斌
审判员 吴 涛
审判员 吴安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罗朝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