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2诉前调1370号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经营者:席宪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
法定代表人:高海英,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8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18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长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