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4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
法定代表人:席宪强。
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180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17xxxxx54存款1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