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481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
经营者:席宪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英,经理。
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22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贵州洲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C01xxxx007活期款1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炳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