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9881号
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荆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凤,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彝族,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曹群生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1-2幢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
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0月20日下午十四时,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且未到庭领取诉讼费交费通知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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