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575号
申请人:北京***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吴绍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平,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被申请人: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1-2幢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申请人:龙湖塘鹅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长安街1号楼2层209-020。
法定代表人:朱健。
申请人北京***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龙湖塘鹅美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龙湖塘鹅美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14370.8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责任限额15414370.8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龙湖塘鹅美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五百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七十元八角二分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嵇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