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财保27号
申请人:山东利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座1105-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9440R5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1-2幢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27194.8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7194.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孟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