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332号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大道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时**,董事长。
被告: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1-2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 照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