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374号
原告:北京天正华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号楼8层9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正华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1-2幢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正华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天正华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正华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