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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方标世纪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集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36266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2.8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