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36266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2.8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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