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2807号
原告:大连汇高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196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汇高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2023年8月8日,原告大连汇高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汇高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汇高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737元,由原告大连汇高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珺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