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门县欧曲雅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通门县欧曲雅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中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03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门县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门县欧曲路农贸市场对门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旦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务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中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圣地财富广场1-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达娃扎西,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门县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中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米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