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公司与陕西古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弘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16民初2498号
 
原告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东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高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立。
被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沛航。
被告陕西古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道强。
被告吴峰。
原告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天地公司”)与被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正实业公司”)、陕西古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腾建筑公司”)、吴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立,被告古腾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道强,被告吴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正实业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53154元、保证金50000元,合计2031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弘正实业公司承建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房XX路XX小区XX楼的屋面修缮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古腾建筑公司,被告古腾建筑公司经被告吴峰介绍将该工程交给原告施工。2019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古藤建筑公司签订《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对该工程的价款、质量、违约责任、工期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被告古腾建筑公司与被告吴峰收取了原告保证金50000元。原告按照协议如期施工,并按要求率先将2号楼楼层面修缮完工,而被告古腾建筑公司与被告吴峰私下随意违反约定将剩余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经结算为168154元,被告弘正实业公司拒不支付,被告古腾建筑公司、吴峰所收取的保证金50000元也不退还,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农民工工资尚不能按时发放。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古腾建筑公司辩称,其先后与被告吴峰、原告东方天地公司签订《劳务班组施工协议》,被告吴峰是实际承包人、受益人,原告东方天地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其只是中间人,其收取原告东方天地公司50000元保证金, 其中30000元给了被告吴峰,其不应承担责任。
吴峰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有误,其不认识原告,也没有收取原告50000元保证金,收取的30000元保证金是被告古腾建筑公司给其的,因为被告古腾建筑公司承包了其工程量。
弘正实业公司辩称,原告与其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没有形成任何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开庭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8月19日,被告吴锋、被告古腾建筑公司签订《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被告吴锋将其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房XX路XX小区的屋面修缮工程交由被告古腾建筑公司承包,合同约定“……2、屋面地面砖拆除及恢复铺设按53元/每平方计算,其中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具费、垃圾清运费等)达到验收合格;3、屋面防水按国家相关规定施工要求进行安全施工,包工包料,材料品牌要求(雨水情、普石、禹虹)自选,按5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包括达到验收合格。2019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古腾建筑公司签订《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被告古腾建筑公司将其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房XX路XX小区XX楼的屋面修缮工程量交由原告施工,《劳务班组施工协议》约定“六、(2)屋面地面砖拆除及恢复铺设按48元/每平方计算,其中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具费、垃圾清运费等)达到验收合格;(3)屋面防水按国家相关规定施工要求进行安全施工,包工包料,材料品牌要求(雨水情、普石、禹虹)自选,按5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包括达到验收合格;七、甲方(古腾建筑公司)按月向乙方(东方天地公司)支付工程款,每月25日乙方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协议》约定“乙方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元,缴纳时间为8月22日中午之前,保证金退还时间为整体小区做完,一次性无息退还;如果不能正常施工甲方应退还乙方所缴的安全保证金”。8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古腾建筑公司缴纳50000元保证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施工,2019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古腾建筑公司对光华小区二号楼施工项目进行结算,总计168154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古腾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15000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光华小区二号楼工程量清算单,收条,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古腾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被告古腾建筑公司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9年10月13日,双方已确认原告施工的光华小区二号楼结算单价款为168154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古腾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000元,尚欠付原告劳务费153154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古腾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153154元、保证金50000元,合计20315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原告与被告古腾建筑公司,原告亦认可被告吴锋只是向被告古腾建筑公司介绍工程,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吴锋、弘正实业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古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欠款153154元、保证金50000元,合计2031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古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于执行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牛 毅 虎
 
二 0二一 年 一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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