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古腾公司与河南省东方天地公司,**,西安弘正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7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古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曹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道强,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柞水县凤凰镇凤镇街村银矿福利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代冬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高领,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锋,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沛航,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周至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古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腾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天地公司)、吴锋、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天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1、判令古腾公司、**公司、吴锋支付劳务费153154元、保证金50000元,合计203154元;2、由古腾公司、**公司、吴锋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19日,吴锋、古腾公司签订《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吴锋将其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房XX路XX小区的屋面修缮工程交由古腾公司承包,合同约定“……2、屋面地面砖拆除及恢复铺设按53元/每平方计算,其中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具费、垃圾清运费等)达到验收合格;3、屋面防水按国家相关规定施工要求进行安全施工,包工包料,材料品牌要求(雨水情、普石、禹虹)自选,按5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包括达到验收合格。2019年8月21日,东方天地公司与古腾公司签订《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古腾公司将其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房XX路XX小区XX楼的屋面修缮工程量交由东方天地公司施工,《劳务班组施工协议》约定“六、(2)屋面地面砖拆除及恢复铺设按48元/每平方计算,其中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具费、垃圾清运费等)达到验收合格;(3)屋面防水按国家相关规定施工要求进行安全施工,包工包料,材料品牌要求(雨水情、普石、禹虹)自选,按5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包括达到验收合格;七、甲方(古腾公司)按月向乙方(东方天地公司)支付工程款,每月25日乙方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协议》约定“乙方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元,缴纳时间为8月22日中午之前,保证金退还时间为整体小区做完,一次性无息退还;如果不能正常施工甲方应退还乙方所缴的安全保证金”。8月22日,东方天地公司向古腾公司缴纳50000元保证金。东方天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施工,2019年10月13日,东方天地公司与古腾公司对光华小区二号楼施工项目进行结算,总计168154元。2020年1月23日,古腾公司向东方天地公司支付15000元工程款。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东方天地公司、古腾公司签订的《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东方天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古腾公司应按月向东方天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019年10月13日,双方已确认东方天地公司施工的光华小区二号楼结算单价款为168154元。2020年1月23日,古腾公司向东方天地公司支付劳务费15000元,尚欠付东方天地公司劳务费153154元。故东方天地公司请求判令古腾公司支付劳务费153154元、保证金50000元,合计20315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本案合同签订的主体为东方天地公司与古腾公司,东方天地公司亦认可吴锋只是向古腾公司介绍工程,故东方天地公司请求判令吴锋、**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陕西古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欠款153154元、保证金50000元,合计2031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驳回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2元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古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于执行时一并付给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古腾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古腾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东方天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9年10月13日的结算依据,双方盖章确认,由东方天地公司与吴锋直接结算,这是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在履行中已发生变更的凭证,不能作为古腾公司与东方天地公司的结算;2、吴锋未向古腾公司结算工程款,**公司也未证明其在工程范围内已付清款项,吴锋和**公司应证明自己欠付工程款的范围,不能证明的,对东方天地公司实际施工价值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东方天地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维持原判。
**公司辩称:其与东方天地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吴锋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各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合本案当事人于一审期间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及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古腾公司应否支付东方天地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203154元。本案中,古腾公司与东方天地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劳务班组施工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之后,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古腾公司在结算单上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面积属实,请施工队自己直接结算”,虽古腾公司主张该签字表明合同主体已经变更,但该签字并不能证明东方天地公司已同意合同主体已变更,且变更后的主体不明,同时,古腾公司对面积的确认本身即对结算书的认可,其应按照合同内容与结算单确定的价款向东方天地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退还保证金,故古腾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同时,东方天地公司与吴锋及**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古腾公司亦明确**公司及吴锋并未与其结算,故古腾公司提出的**公司与吴锋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古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2元,由上诉人陕西古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勤 耕
审 判 员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魏   哲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蒙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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