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代高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2民初871号
原告:***,男,***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丰收路与阳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防水大厦1楼。
法定代表人:代冬梅,职务:总经理。
被告:代高领,男,约48岁,汉族,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东方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代高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03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