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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4457号
原告:浙江凯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俞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赴京、宓夏雨,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富贸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摩登国际大厦1902室。
法定代表人:涂志前。
原告浙江凯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富贸制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凯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凯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应晓东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金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