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863号
申请人: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205号
被申请人:交城县并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交城县***镇段村。
被申请人:武淼磊,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
被申请人:***,女,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交城县并盛化工有限公司、武淼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交城县并盛化工有限公司、武淼磊、***、***银行存款4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其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交城县并盛化工有限公司、武淼磊、***、***银行存款4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