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民终5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5G4A35G,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西城区陈庄国土局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徐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伟,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阳县伟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514UH5B,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城关回族镇苏花园村北组7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阳县伟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被上诉人伟杰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2021)豫1603民初3137号判决书;2、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和二审上诉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份和施工时间、招投标时间都不能吻合的伪造的合同,庭审时被上诉人就提出异议,强烈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进行真伪鉴定,一审法院并没有进行鉴定程序,而是在和负责人徐涛做了下笔录后三天内做出了现在的判决。庭审时伟杰劳务公司没有委托代理人,而是派公司的员工出庭,一问二不知,法官询问的问题,答非所问,提交的双方合同中自己公司的名称都是错误的,怎么能够认为是一个主体,显然,起诉的主体是不适格的主体,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件所指的中标合同任务,是多个项目的叠加才有200多万元,上诉人在和多个公司进行合法招投标后,公司才进场的。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与招投标项目存在时间差,在项目没有产生之前其已经进场,显然,合同是伪造的。二、被上诉人没有中标书,没有承包工程的相关资质,不具备劳务承建资格,被上诉人也不可能与其签订相关劳务承包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承接的是周口市龙润集团公司的项目,随后进行了相应的招投标程序,被上诉人都与其投标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项目进行结束后,项目进度都有公司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每一项的支出都和财务凭证一一对应,被上诉人与项目投标人及完工后的转账都是高度一致的。三、一审法院在没有进行现场调查,没有任何证人,没有签订合同真伪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明显一审法院没有做到尽调的责任,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167条的规定,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伟杰劳务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有劳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并非伪造合同。并且答辩人已经实际施工,在一审提交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答辩人施工的事实、及被答辩人工程验收报告、施工费用审批表能够证明被答辩人欠答辩人工程款的事实,对于被答辩人辩称一审法院没有进行鉴定程序,因为被答辩人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所以一审程序名无不当。双方签订有合同,为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主体均适格。2、双方签订有劳务合同,并且答辩人已经施工,并且工程验收,结算,为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管是形式上或者实质上均经形成了劳务关系,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答辩人的主张合法有据依法应当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合法合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伟杰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1、判令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立即支付劳务费2047464元及利息;2、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2019年5月10日,伟杰劳务公司与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条款有:“发包人(甲方):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项目六部,承包人(乙方):河南省淮阳县伟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信守。第一条淮阳县供电公司2019年农网建设项目工程。1、淮阳县供电公司2019年农网建设项目工程,2、工程地点:周口市淮阳县淮阳境内。承包范围:淮阳县供电公司2019年建设项目工程:19年第二批工程新开工项目、19年第二批调整项目、19年第三批工程新开工项目、19年第四批工程新开工项目、19年第六批新开工项目、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19年租赁项目。4、工程质量:符合甲方与分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和国家、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第二条合同工期1.合同工期:2019年5月10日----2020年5月20日。2.质量保修期:验收合格投运后一年。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拨付方式。1、淮阳县供电公司抢修工程:费用:贰佰壹拾柒万贰仟肆佰陆拾贰元整,小写:2172464.00元,已预付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125000.00元,剩余:贰佰零肆万柒仟肆佰陆拾肆元整。小写2047464.00。2、工程款拨付方式:本合同生效后,工程开工甲方向乙方预付备料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125000.00元,以后按工程进度付款,乙方完成工作量前,甲方向乙方拨付至合同价款的进度款,待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结算相应工程款。……第十一条违约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均有权要求终止合同,违约方向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日元的违约金;(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六条其它: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此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孙军(签名),承包人:淮阳县伟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盖章),签订日期:2019年5月10日”。合同签订后,伟杰劳务公司即按双方约定进行施工。
二、伟杰劳务公司施工结束后经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验收,从2019年6月10日开始至2020年4月10日共七次出具了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报告、施工费用审批表等。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已支付125000元,下余合计欠款金额为2047464元。其中(一)、2019年6月10日工程验收报告,淮阳县2019年第三批工程新开工项目:1、曹河乡何楼行政村何楼台区,2、曹河乡何楼行政村赵庄台区400V工程,线路进行跳火接线加入运行现已完工,经检查验收,已合格。施工费用审批表中本次支付费用69104元。(二)2019年11月23日工程验收报告,淮阳县2019年第二批调整项目工程:1、淮阳县齐老乡齐老行政村;2、齐老乡苗集行政村;3、齐老乡随庄行政村;4、曹河乡盐场行政村;5、刘振屯乡大黄行政村;6、新站镇牛寨行政村400V工程,线路进行跳火接线加入运行现已完工,经检查验收,已合格。施工费用审批表中本次支付费用507370元。(三)、2019年12月10日工程验收报告,淮阳县2019年租赁项目:1、淮阳县10KV郑集乡龙10板郑农一线;2、淮阳县10KV曹河乡曹7板冷庄线。线路进行跳火接线加入运行现已完工,经检查验收,已合格。施工费用审批表中本次支付费用230216元。(四)2019年12月12日工程验收报告,淮阳县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1、淮阳县10KV齐13板齐农三线主干及分支线路改造工程;2、淮阳县10KV齐11板齐农一线主干及分支线路改造工程;3、淮阳县10KV连8板林场线主干及分支线路改造工程;4、曹河乡高楼行政村新建改造工程;5、齐老乡齐老行政村农网改造工程,线路进行跳火接线加入运行现已完工,经检查验收,已合格。施工费用审批表中本次支付费用914876元。(五)2020年3月10日工程验收报告,淮阳县2019年第六批新开工项目:1、淮阳县曹6板西黄主线及顾庄分支、魏桥分支线路改造工程,线路进行跳火接线加入运行现已完工,经检查验收,已合格。施工费用审批表中本次支付费用213280元。(六)2020年4月7日工程验收报告,淮阳县2019年第二批新开工项目:1、淮阳县10KV安岭变至程楼线路新建工程。线路进行跳火接线加入运行现已完工,经检查验收,已合格。施工费用审批表中本次支付费用63424元。(七)2020年4月8日工程验收报告,淮阳县2019年第四批工程新开工项目:1、淮阳县10KV北5板白楼工业线主干线及分支线路改造工程。线路进行跳火接线加入运行现已完工,经检查验收,已合格。施工费用审批表中本次支付费用49194元。上述七次施工费用审批表均有施工负责人、核算人员、工程管理部、办公室和总经理签名盖章。
三、庭审期间,伟杰劳务公司放弃了要求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辩称已全部支付了劳务费,依据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提交的工程劳务清包合同和招、投标情况,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分别与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21日)、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2月5日)、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6月26日)签订工程劳务清包合同。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同时提交了向上述三公司支付费用凭证。但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未提交已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凭证。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虽对伟杰劳务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并未申请对伟杰劳务公司提交证据的进行鉴定,且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负责人签名以及公司印章高度相似,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故对于伟杰劳务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伟杰劳务公司与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并经双方公司盖章和负责人签名,合法有效。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辩称其承建工程均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提交工程分包明细、记账凭证、报销审批单等证据,这些证据仅证明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也与其他公司签订有工程劳务合同,但据此亦不足以否认伟杰劳务公司、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之间签订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的事实。伟杰劳务公司提交的施工费用审批表均有被告公司相关部门及总经理盖章签字确认,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应支付的施工费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于伟杰劳务公司要求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支付劳务费2047464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伟杰劳务公司主张龙润电力淮阳分公司承担欠款利息的诉请,庭审期间伟杰劳务公司自愿予以放弃,一审法院依法准予。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欠淮阳县伟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费204746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9.86元,由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淮阳县伟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庭提供双方之间签订的电力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工程项目明细表,申请、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报告及施工费用审批表,其中电力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有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负责人孙军签名并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淮阳县伟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伟并加盖该公司印章,七份申请中均有孙军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项目六部公章申请人马明签字,七份工程验收申请中均有申请人马明签字并加盖以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项目六部公章,七份工程验收报告均有两位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公章,七份对应的施工费用审批表均有编制单位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施工负责人签字、核算人员签字、工程管理部签字并盖章、办公室签字并盖章、总经理签字。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淮阳县伟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事实,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应当依据合同及施工费用审批表等证据向淮阳县伟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欠劳务费用共计2047464元。至于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系伪造,但其一审二审均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且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0元,由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张子亚
审 判 员 陈翠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潇
书 记 员 张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