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

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长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签发的票据,收款人为达运精密仪器(厦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