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斯恩卡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铉立贸易有限公司、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485号
原告:上海***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闵经济开发区(新北街402号)A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珍,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婷,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轶石。
被告: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轶石。
原告上海***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立贸易有限公司、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晖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心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