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2625号-2
(2015)新民初字第2625号-2原告江苏士兴机电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来凤路**。法定代表人洪忠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宇偲,江苏君赞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人岳云宽,该公司员工。被告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河南北路******法定代表人罗守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元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江扬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独立研发园菱湖大道**-2表人谢其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霞,上海律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丹宁,上海律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士兴机电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兴公司)与被告上鼎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鼎公司)、江扬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士兴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士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士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已由士兴公司预交),由士兴公司负担。审判长胡艳丽代理审判员潘家嘉人民陪审员秦迪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钱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