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知)初字第839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饮标(北京)安全饮品认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8层(1801-1802)室。
法定代表人廖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多向玉,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国际商务公寓B座2606。
法定代表人张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荣祥,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伟,男。
原告(反诉被告)中饮标(北京)安全饮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饮标中心)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始创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饮标中心之委托代理人多向玉,被告(反诉原告)始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荣祥和何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饮标中心诉称:中饮标中心与始创公司于2014年9月协商,10月签订《960官方中国商城部分设计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中饮标中心按约定支付了预付款13万元,始创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涉及9个项目,9周内完成,至
始创公司辩称并反诉称:我公司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不同意中饮标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1、我公司已按约定期限和质量完成和交付了“960中国官方商城设计项目”的工作成果,等待中饮标中心确认。而“中国安全饮品官网及中国安全饮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官网网站静态页面设计”工作尚未进行系中饮标中心的原因所致,且因中饮标中心已于
中饮标中心针对始创公司的反诉辩称,1、始创公司提到曾向我公司提交《960中国官方商城及中饮标网站设计费用明细》,并以此为依据向我公司主张要求18万的费用,但该明细没有双方的签字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我公司从未决定停止“中国安全饮品官网及中国安全饮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官网网站静态页面设计”工作,也从未通知始创公司停止以上设计工作,事实是始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设计工作,却将责任全部推脱为我公司的原因。3、直至
经审理查明:
合同附件一“具体工作内容”为:1.项目一:(1) “960中国官方商城标识设计”,项目描述“以www.ge960.com网站域名和中国官方商城内容设计标识”,数量“1”;(2) “960中国官方商城三个频道入口标识图形”,项目描述“食品频道、饮品频道、酒店用品频道三个入口标识图形”,数量“3”;(3) “960中国官方商城首页静态页面设计及规范”,项目描述“960中国官方商城首页的色彩、功能布局、按钮造型位置及色彩、广告位置规范等设计”,数量“1”;(4)“960中国官方商城三个频道静态页面设计及规范”,项目描述“食品频道、饮品频道、酒店用品频道三个静态页面色彩、功能布局、按钮造型位置及色彩、广告位置规范等设计”,数量“3”;(5)“960中国官方商城多产品展示静态页面设计及规范”,项目描述“一类产品多产品静态页面色彩、功能布局、按钮造型位置及色彩、广告位置规范等设计”,数量“1”;(6)“960中国官方商城单个产品展示静态页面设计及规范”,项目描述“单个产品的静态页面色彩、功能布局、按钮造型位置及色彩、广告位置规范等设计”,数量“1”。2. 项目二:(1)“中国饮品官网网站页面静态页面设计”,(2)“中国安全饮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官网网站页面静态页面设计”。
合同附件二“具体工作时间推进表”载明:工作时间十周(2014.9.22-2014.11.28);960标识开发及确认9.29-10.17(其中有7天国庆假期);960网页设计开发及确认10.20-11.7 ;中国安全饮品官网及中国安全饮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官网网站静态页面设计风格及确认11.10-11.14;中国安全饮品官网及中国安全饮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官网网站静态页面设计11.17-11.28;中国安全饮品官网及中国安全饮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官网网站静态页面设计确认、确认所有设计并提交切图文件11.24-11.28。注:“整个项目计划在9周内完成,在项目时间内,如960对某些具体项目内容有特别时间需求,我公司将适当调整进度以配合。本次工作进度表仅以AICI工作时间记数,如果在项目期间,客户因为确认时间延长,那么工作时间则相应顺延。”始创公司主张因双方拖延至
中饮标中心已支付第一期合同款13万元,未支付后续合同款。
始创公司主张该函确认完成项目一第(1)、(2)两项,项目一其他成果的矢量文件均已于
双方均认可项目一交付的格式为矢量文件和切图文件。
始创公司未进行项目二的工作。始创公司主张原因系中饮标中心未提供基础材料,中饮标中心则主张从未通知始创公司停止项目二,始创公司未进行该部分工作属违约。
中饮标中心提交的《外包价值评估》载明:“一份静态页面的整体完成并达到交付客户的标准应包括:整体页面的设计布局、LOGO和首页面Banner、首页头部分类及效果(展示分类明细)、导航设计分类一级明细(如有二三级分类,展示明细)、内容分类及展示效果、下导航一级分类明细、版权信息。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仅仅为:960中国官方商城首页、三个频道首页、产品展示页、单品展示页共6个页面都只完成了行业惯例规范中的整体页面设计布局(包含板块排布和配色);导航设计(只包括板块的效果设计和单一层级菜单展示);下导航及版权信息,其他内容均无体现。因此,上述各项根本不能作为完成的最终版本,……针对乙方的工作成果,整体评估如下:960官方商城LOGO:完成度50%,因未设计多用途LOGO,价值:300-500元;960官方商城3个频道标识:完成度100%,行业图标Icon均价:80-100元/个,价值:240-300元;针对于设计及静态页面:共6个页面(未完全完成):完成度10%;整体页面布局:文字及图标错版、首页头部分类及效果没有、分类不明细、导航设计分类无二三级展示、内容及展示效果无二三级展示,整体页面所有的静态页面效果均未实现。评估已实现部分的价值:3500元。故整体评估价值为:500+300+3500=4300元。”该份报告未显示评估主体名称,无评估单位签章,中饮标中心称不便透露评估主体名称。始创公司对该评估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仅是中饮标中心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且合同未约定始创公司须增加设计下导航和版权信息,评估中指称的未完成部分并非合同约定范围。始创公司对评估中所称静态页面交付标准不予认可,主张合同约定的“静态页面”即平面设计图,“静态页面的规范”即规范其颜色、尺寸、位置、字体、结构、功能,故始创公司的义务是提供静态页面设计和规范,而非网站功能开发工作,中饮标中心可根据始创公司提供的成果进一步进行其所需网站开发工作。
始创公司就其主张已交付的项目一成果提交以下证据:
1、第(1)、(2)项成果1页:包括960商城标识、960商城三个频道入口标志共4个图形及相应变化图形;
2、第(3)项成果2页(多交付变化页1页);
3、第(4)项成果3页(三个频道各1页);
4、第(5)项成果3页(三个频道各1页);
5、第(6)项成果3页(三个频道各1页);
6、静态页面标注图(应要求标注尺寸);
7、×××(始创公司称系其公司员工的工作邮箱)和×××(中饮标中心董事长)间往来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前者于
8" 中饮标中心对电子邮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仅显示文件标题,未显示文件内容,无法确认系始创公司主张的设计文稿,且双方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应有电子版、书面版及详细说明,交付方式为双方在场时当面演示及测试,而非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始创公司无法证明中饮标中心看到了始创公司发送的设计文稿。
8 、QQ群聊天记录。显示昵称“飞鱼”曾于
9、会议纪要电子版。其中
10、960官方商城标识设计方案8套及960商城网页风格设计方案3套。中饮标中心不认可始创公司向其展示过上述方案。
11、
中饮标中心提交了其官方商城网页打印件8页,显示该网站使用了始创公司设计的中国960官方商城标识,未体现使用始创公司的其他成果,中饮标中心称其网页设计系其组织人员自行制作,理念来源于苹果手机的贴片设计,未使用或借鉴始创公司的设计成果。始创公司认可上述打印件显示了中饮标中心官方商城目前的页面设计状态,但主张该设计延续了始创公司的设计结构,功能划分上借鉴了始创公司的方块划分方式,且即便中饮标中心未采用其设计成果,也无法证明始创公司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
中饮标中心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提交了加班薪资表,显示2014年12月该公司网络运营部5名员工的工资及加班费总额为36 398.14元,中饮标中心称该5名员工重做了本应由始创公司履行的合同内容。始创公司对加班薪资表真实性不认可。
始创公司于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960官方中国商城部分设计项目合同书》、确认函、电子邮件、合同解除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饮标中心与始创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涉案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对中饮标中心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国960官方商城标识设计确认函》仅显示项目一第(1)项中国960官方商城标识,且始创公司自己提交的
关于始创公司是否构成迟延履行。始创公司提交的
关于项目交付标准。双方对项目一中静态页面设计及规范的交付标准各执一词,合同中未见明确约定,仅在附件中对项目描述作简要概括,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未最终明确静态页面的效果、功能和交付标准,中饮标中心单方提交的评估报告无评估主体名称及签章,无法作为技术判断的依据。在双方尚未完全明确静态页面的效果和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中饮标中心即提出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各自过错,对合同解除的后果分别予以处理,更有利于纠纷的根本解决和各方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预付款的处理,本院认为:1、项目一的效果及交付技术指标未完全明确,首先是因为双方存在约定不明,其次因为双方合同履行中未充分协作予以补充确认,双方对于合同履行障碍的形成和延续均有过错;2、始创公司实际部分履行了合同,为项目一的工作投入了成本,且中饮标中心已确认并使用项目一第(1)项成果;3、始创公司提交项目一其他成果后不久双方即出现争议,中饮标中心目前未实际使用争议成果,项目二亦未进行。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合同履行情况,并结合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始创公司应返还合同款5万元,对始创公司要求中饮标中心另支付工作报酬5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中饮标中心要求始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6 395.14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中饮标(北京)安全饮品认证中心与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于二○
二、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饮标(北京)安全饮品认证中心返还合同款五万元;
三、驳回中饮标(北京)安全饮品认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四元(原告已预交),由中饮标(北京)安全饮品认证中心负担一千二百六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四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始创国际企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丁岚
二○
书 记 员 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