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润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润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宁夏润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峰,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雅娟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