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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81民初3284号 原告:宁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9元,减半收取1594.5元,由原告宁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