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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太仓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5民催5号
申请人:太仓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6920G。
法定代表人:杨德明,董事长。
申请人太仓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太仓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0822347,票面金额为9000元的中国银行太仓板桥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以凤
审判员  陈卫平
审判员  顾介彬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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