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117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江苏森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苏州中路51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6920G。
法定代表人:杨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森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96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栋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