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235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身份证号码36212119********。 委托代理人黄金洲,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起,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身份证号码36212119********。 被告赣州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西路12号9幢010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UT8Q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赣州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对被告赣州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志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