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91民初973号
原告: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对还款问题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379.18元,减半收取计2689.59元,由原告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